规范主播行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2022-07-07 00:00:00 法治新闻 0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明确,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的人员,应当遵照本行为规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应当参照本行为规范。《规范》列出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行为,为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划定了底线和红线。(6月23日新华网)

  “人人皆可直播,万物皆能直播”,互联网时代,网络直播行业方兴未艾,网络直播节目大量涌现,网络主播数量快速增长,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网络主播队伍素质良莠不齐,进入门槛低,部分网络主播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传播低俗庸俗内容、散布虚假信息、诱导非理性消费和大额打赏、炒作炫富拜金、偷逃税、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扰乱行业秩序,污染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亟须对网络主播行为予以规范、加强监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广泛开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共同起草形成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对于提高网络主播队伍整体素质,治理行业乱象,规范行业秩序,进一步推动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主播兴起,监管不能缺位。任何一个新生事物,都不能靠野蛮生长赢得未来。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等业态的兴起,网络主播成为时髦职业并迅速壮大。网络主播一言一行通过小小直播端口,足以影响消费者和受众群体。阻止劣币驱逐良币,给网络主播立规矩,正当其时。给网络主播划出行为“硬杠杠”,有利于促进网络主播依规而行,刹住“流量至上”的歪风,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规范》列出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31种行为,包括: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不得传播格调低下、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不得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等。网络主播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崇尚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修养个人品德,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肩负自身职责,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形成强劲的正向“引流”之力。相关平台企业也必须守土有责、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对主播的守法意识教育,加大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引入更多“清流”。

  制度只有“长出牙齿”才能发挥威慑力。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好《规范》,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强化警示和约束;对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封禁账号、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且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其付出法律代价,清除失范失德、违规违法问题的滋生土壤,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环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主播作为新兴职业,必须要在规范之下良性发展。网络主播循规而行,监管部门依规执行,直播行业定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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