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无法退订的营销短信说"不"
现实生活中,营销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人们的影响越来越普遍。尤其在各种大型营销活动前,不少人都会收到某些商家的营销短信。对有些人来说,可能真的需要营销短信来提醒抢购某种降价的商品,但同样有不少人对这些营销短信不胜其烦。因而,法院判决不断发送骚扰型营销短信的商家败诉,相当于直接否定了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安宁权。
如前所述,对于商家的营销短信,未必所有人持排斥态度。但对于部分人来说,过多过滥,甚至凌晨都在发送的营销短信已经给其正常生活和休息带来了干扰。特别是,一些人并不需要营销短信,只是在某个网店购买了一次商品,或者只是浏览了某个网店,注册了相关会员,然后就不断地收到营销短信。之所以如此,主要是部分电商平台企业未充分核实用户意愿,而是“默认”用户同意,擅自发送营销短信。更为严重的是,正如报道所指出的那样,一些消费者在知道被营销短信骚扰后,按照提示采取了退订操作,但依然可以收到营销短信。这说明相关的退订选项可能只是糊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的幌子,根本不会起到任何作用。这样的操作也凸显出商家没有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回事,是缺乏法治意识的表现。
无视消费者的退订操作和反对选项,随意发送营销短信的行为明显违法。根据民法典,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根据广告法,任何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监管部门可对违规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因而,法院判决无视消费者退订操作依然发送营销短信的商家败诉,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且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很强的引导示范作用,其他消费者可以据此起诉,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也可提起公益诉讼,倒逼商家守法合规经营。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因营销短信骚扰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较为费时费力,且很可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绝大多数消费者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财力、时间精力来应对。故要想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遏制商家不断骚扰消费者的冲动,必须构建有力有效的规则体系。如要求电商平台尽到明确、显著的提示、告知义务,并提供易操作的取消或屏蔽方式,不得以诱导或隐藏方式骗取消费者“同意”。对于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或者骗取消费者同意,或者消费者已经退订后依然发送营销信息的,将其定性为骚扰信息并予以惩戒,对其作出罚款并将相关号码列入黑名单,限制该号码乃至该户主下所有号码的相关业务。探索赋予消费者更多索赔权,让违法违规者承担恶意骚扰他人的代价,让人们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更好享有生活安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