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拟大幅下调

2020-07-30 00:00:00 法治新闻 0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意见中提到的“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等相关内容,引发了广泛关注。

  事实上,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就曾提交提案建议:将现有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从24%降低至12%-15%,并撤销自然利率,缓解融资压力,支持民间经济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7月22日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那么,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应如何确定?如何进一步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如何更好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近日,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与市场化消费振兴”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围绕这一话题,进行了探讨。

  民法典中担保等条款有利于“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于实体经济”

  据了解,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则是“两线三区”,即法院会依法判决要求借入方支付不超过24%的年利率,借入方可以自愿支付超过24%标准的利息,但借入方支付的利息超过36%的标准的部分,法院会支持其起诉要求返还。

  “民间借贷既是一种民事现象,也是一种商事现象。一方面,民间借贷可以是发生在亲友之间的、小额的、低息甚至无息的资金调剂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是陌生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而且,这两种民间借贷的市场可能有两个,它们分别位于银行借贷的两侧。”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表示。

  他认为,此次如果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需要尤其注意是否会产生“意外效果”。

  “司法保护利率标准进一步下降,一方面可能会让‘嫌麻烦’‘怕风险’的资金退出市场;另一方面,也可能会让留场的那些更愿意冒险、更大胆的资金对债务人提出更多的要求,让债务冰山在水面以下的部分变得更大、更危险。”缪因知表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也认为,民间借贷没有特别完备的风险措施,承担了很高的风险,如果把收益水平下降,可能会打击整个民间资金的活跃水平,另外也可能导致非法借贷(高利贷)更加猖獗。

  缪因知认为,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不只是司法机构的任务。事前要拓宽资金供应,特别是源于经营较规范的正式金融机构的支持;事后则可以从规范债务催讨行为予以着力;此外,个人破产制度也需要加快推进,促进企业家和其他人的更新自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则认为,要“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于实体经济”,首先要创新法律制度,增加市场主体可以用于为其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品的范围,在这方面,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做出了有益尝试,扩大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浮动抵押的认可、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都是非常有益的制度建设。这些制度,可以在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让其拥有的资产尽可能地成为担保品,从而帮助企业获得较低成本的融资。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强化司法裁判上对借贷关系的保护力度。此外,也要考虑改革资金市场的基本机构,使得资金市场的资源配置更加尊重市场的原则等。

  建议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分类处理”

  事实上,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问题,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表示,尽管很多国家在法条上仍然保留有利率管制的条款,但在范围上有很大限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区分了以公司为借款人的商业借贷和以自然人为借款人的消费借贷,自然人可能因为不理性过度借贷,掉进高利贷陷阱,所以需要对消费借贷进行保护。

  他建议,利率限制不应在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借贷上进行区分,而应以消费借贷和商业借贷为区分。彭冰认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的目的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其实针对的就是商业借贷,而不是消费借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介绍说,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中,就将公民之间借贷区分为生活性借贷和生产经营性借贷,要求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她认为,借贷利率的“分类处理”是一个基本思路,不建议利率的“一刀切”。

  具体来说,借贷利率的“分类处理”可以区分为消费借贷和工商借贷、经营性借贷和消费借贷、还有短期借贷和和长期借贷等,其中消费借贷和工商借贷是最基本的界分。彭冰则补充道,不同地区的利率水平也应根据经济活跃程度不同等进行区分。

  此外,刘燕还表示,民间借贷问题治理难度大,还在于缺少综合性治理方案,导致许多矛盾在司法环节爆发,给司法机关带来一定压力。

  法律规制的重点应当是债务催讨行为

  

  “主张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观点,可能还有一个动机是遏制高利贷产业化甚至涉黑化。但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能减少借入方的需求,也不能提高借入方的信用,自然也不会拉低利率的市场水平。”缪因知表示。

  缪因知认为,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暴力催讨债务的行为。事实上同等本金的情形下,借贷利率越高,所涉及的利益越多,借出方可能越有动机实施非法催讨。但是,债务本身的合法性和债务催讨的合法性是两回事。

  如果能直接对催讨行为本身予以规范,则可以有效遏制高利贷产业化等问题。

  “事实上,催讨效率低、债权回收比例低,才是利率定得高的理由,如果无论利率多高都能兑现,那就不必用高利率来对冲风险了。”缪因知表示。

  彭冰也表示,对消费借贷和消费自然人保护,首先应明确,自然人借款的时候要把利率、隐含费用等成本计算清楚,出借方应该把所有成本以年化利率或者其他方式标识出来,让自然人清楚地认识到借款成本。

  其次则是对催债行为的监管。彭冰认为,高利贷最大的危害就是在催债方面,没有实现催债行为的规范化,就会不断出现暴力问题。在这方面,相关部门应该有一个长远的战略性规划,通过立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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