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惠农区检察院公诉马某交通肇事案

2025-09-18 16:08:15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惠晓锋 □陈露)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马某提起公诉,该起案件向公众敲响警钟:酒后即便入睡,“人醒”不代表“酒醒”,切勿以身试法。

  6月5日8时许,马某下夜班后回到家中,独自饮用了约2两白酒,随后便休息。13时30分,睡了近5个小时的马某自我感觉意识清醒,认为体内酒精已代谢完毕,便独自驾驶普通小型客车前往市区购物。15时27分,当马某驾车由东向西直行至某厂区门口时,他的车辆与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准备左转弯驶出道路的谢某所驾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猛烈相撞,造成马某受伤、谢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事故发生时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85.60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该案中,马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马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遂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最终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马某提起公诉。

  很多司机如马某一般,存在“酒后睡一觉就没事”的误区,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受体重、性别、饮酒量、新陈代谢速率等多种因素影响,个体差异极大。即便主观感觉“清醒”,体内残留的酒精仍可能导致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操作能力减弱,严重威胁自身与他人的行车安全。酒驾认定是客观标准,开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就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像马某这样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此外,马某也未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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