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数据可携带权应获法律保障

2021-07-22 00:00:00 法治新闻 0
  本网讯 (记者任文岱 庄德通)在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日前主办的“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讨会上,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许可认为,相比传统经济,平台经济基于通用技术和通用资源,使其天生具有拓展性和扩张性。传统经济与平台经济在竞争态势上也呈现不同的特征,传统竞争是静态的竞争,网络时代的平台竞争是动态的、颠覆性的竞争。

  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的核心是“去竞争”,所以平台经济中反垄断法应考虑如何“为了市场竞争”。

  因此,许可认为,当前,对于平台经济的反垄断问题,关键在于要规制限制自由进入市场、排除后来者进入市场的行为,以激活市场后续发展的活力。

  许可提出“敏态”和“稳态”两种治理方式来应对平台经济反垄断。“稳态和敏态是IT术语。稳态治理是小心翼翼的治理方法,会出现耗时长、程序复杂、多方参与反垄断执法的特点,美国就采用此种方式。”许可表示,对于平台经济来说,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困难,因为平台经济一直处在快速迭代的发展状态中,一个五年、十年后的反垄断认定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各种情况早已发生了变化。

  因此,许可建议我国在稳态治理的同时,可以采取敏态的治理方式,“敏态治理符合当前反垄断法的预期。平台经济敏态治理有两个原则:一是宁浅勿深、宁小勿大;二是适时出手、及时调整。”

  “比如,最近有传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同意腾讯音乐收购酷狗音乐和酷我音乐,但同时要求它对音乐独家授权的商业模式进行调整,就是一个典型的敏态治理的个案。”许可说,监管部门一方面允许并购,一方面考虑到独家协议会造成过大的市场势力进而阻碍后来者。因此,基于这一个案,同时要求调整独家授权模式,是有利于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

  当前,平台“封禁”“屏蔽”行为是平台经济反垄断中的热点话题。许可谈到,数据流动是平台经济的动力之源,解决数据封禁的问题,除了强制性开放外,可以通过赋予企业数据权利的方式采取进行开放,或者通过赋予用户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数据可携带权,即让用户在一定条件下,将数据从一个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转移到小企业,从而鼓励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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