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严格审查平台封禁与二选一行为
“一些互联网公司属于超级平台,基本上进入了所有的经济领域;而有一些是在某一个领域内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还有一些是小平台,是在这个领域内本身,只关注某一个领域,但是它本身并不具有支配性。”林华表示。
他认为,当下可以将平台区分为超级平台,单一领域内具有一定支配地位的平台,还有一些不具有支配地位的小平台。对平台企业的一些行为,要结合平台的类型,再去看“无正当理由”能不能成立。
“有些垄断行为可能是带有推定性的,比如一个超级平台,它所做的一些‘封禁’‘二选一’的行为,更可能被推定为具有垄断性。”林华表示。
林华介绍,反垄断规制机构可以借鉴美国、德国等国家区分严格审查、中度审查、宽容审查的司法审查理论,对超级平台的“无正当理由”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在某些领域、行业内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适用中度审查;对于一些小的平台企业,可以适用更加宽松的审查。
另外一个问题是,怎么去规制。林华认为,现在反垄断法中所讲的“无正当理由”,其实是笼而统之的,适用于所有类型。但平台应该是有类型划分的。因此他建议,在未来修订反垄断法时,应当制定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特殊规则。
此外,林华还认为,当下一些超级平台、重要平台都有非常强大的法务部门,针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行为规制,例如“二选一”“封禁”,可以在立法上考虑赋予超级平台一些特殊义务、特殊化规则,要求其建立自己内部化的合规机制,以便执法机关进行日常化的监督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