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男子运营淫秽漫画网站牟利被判7年
经查,2023年8月至2024年7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搭建并运营某网站,通过“翻墙”访问境外网站,利用“爬虫”软件盗取淫秽电子漫画,并将漫画内容上传至其租用的服务器,在互联网上非法传播。为牟取不法利益,苏某某在网站上设置会员收费制度,用户需充值购买点券或订阅月、季、年等会员,方可浏览网站全部漫画内容。2023年8月以来,该网站收到会员充值费累计达人民币29万余元。经鉴定,该网站数据中有1502件电子刊物(漫画)属于淫秽电子刊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苏某某犯罪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曾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实施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部分退赃,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