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薛应军)4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拟取消现有规定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除外)许可证有效期3年的设置。这是银保监会于2018年7月13日发布《规定》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再次就《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9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同,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散见于不同的文件当中,不能形成有效合力。2015年起,原中国保监会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整合,以期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
与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规定》进一步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主基调,变化主要体现在9个方面:一是调整代理机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要求;二是调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条件;三是修改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表述;四是取消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规定;五是明确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六是规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广告行为;七是调整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八是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九是加强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行为的约束。
《规定》明确,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批准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二)违反规定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三)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四)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五)违反规定干预保险代理市场佣金水平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