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利川法院判决未过户房产不得执行
2019年,陈某通过中介与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一套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总价45万元。陈某支付首付款20余万元后,因房屋系谭某按揭购买,剩余25万余元贷款由陈某以谭某名义继续偿还,并实际入住该房屋。
2022年,谭某因其他债务纠纷被法院判决偿还借款10万余元。2024年4月,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该房屋(房产证于2024年12月首次办理,查封时房屋尚在谭某名下,未过户给陈某)。
陈某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并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申请执行人某债权人辩称,房屋产权登记显示谭某为权利人,法院查封合法。陈某提交证据显示的付款情况与合同存在不一致,且房屋买卖合同仅约束买卖双方,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陈某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谭某答辩称,其与陈某的房屋买卖交易属实,解释了因双方约定在产权证办理满两年后再过户,故尚未办理产权变更。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作出如下判决:支持陈某关于“不得执行”案涉房屋的请求,即停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措施,驳回陈某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等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中,法院于2024年4月查封房屋之前,陈某已与谭某签订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次,陈某提交的物业公司证明及其自2019年入住以来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等凭证,足以证明其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并使用该房屋。再者,陈某依约支付首付款,并以谭某的名义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实质上是在支付剩余购房款。最后,案涉房屋在法院查封时房产证尚未办理下来,陈某客观上也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一障碍并非陈某自身原因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