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南县法院惩戒预告书促企业主动履行义务
该案缘起于李某等人与衡阳市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公司未积极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损失,经几个月时间等待后,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深入了解后发现,被告企业并非恶意拖欠,因受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企业经营出现困难。为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同时又给予困难企业生产发展空间,执行法官于今年6月16日向被告公司送达预惩戒预告书,敦促企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并明确告知若企业在规定宽限2个月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将面临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一系列严厉惩戒措施,这些措施将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和社会信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同时,执行法官也积极与被告企业沟通,讲解法律规定,分析利害关系,鼓励企业自觉主动履行。
收到预告书后,被告企业深刻认识到拒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严重性。一方面,企业管理层迅速协商解决办法,积极与关联企业协调付款进度,加快资金回笼速度;另一方面,主动联系原告和法院,表达还款诚意,寻求和解可能。在执行法官多方协调下,被告企业主动在宽限期限内筹集资金支付了第一笔赔偿款,并向法院出具还款计划,与原告达成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