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柔性调解护航企业发展
据介绍,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21年期间签订混凝土销售合同,原告已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及时付款。原告秉持友好协商的态度,多次主动与被告沟通催要剩余货款,但被告始终以各类理由拖延推诿。在协商无果、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的情况下,原告向吉水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审查案卷,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焦点仅在于货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承担。考虑到涉企纠纷的特殊性,法官认为组织双方调解不仅能快速化解矛盾,更能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实现双方共赢的最佳途径。为此,办案法官采用“背对背”沟通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深入交流,耐心倾听诉求、梳理顾虑,精准锁定争议核心。沟通中,承办法官既从法律层面详细解读合同条款、违约行为认定标准及潜在法律后果,引导双方理性评估诉讼风险;又立足企业长远发展,劝导双方摒弃对立情绪,着眼长远利益寻求解决方案。
在充分沟通、摸清双方底线的基础上,法官组织“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引导原告充分考虑被告当前履约能力,理解其暂时面临的经营困难,适当放宽付款期限;另一方面督促被告正视自身违约事实,强调诚信履约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要求其拿出切实可行的付款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原告同意放弃部分违约金主张,被告承诺分期支付剩余货款,双方签署了分期还款调解协议。至此,该起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