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雷波法院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11日,被告人俄木某某、额其某甲、额其某乙、吉佰某某4人携带电瓶、抄网等工具,在雷波县马颈子镇西苏角河实施电鱼行为,共非法捕捞渔获物269条,总重19.14千克。经专业鉴定,此次捕捞的渔获物均为天然水域野生鱼类,并非人工养殖,且不属于国家二级以上保护野生生物,但4人的行为已严重破坏了水域生态环境。
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4名被告人向西苏角河流域投放价值8万余元的裂腹鱼等鱼苗(规格8—12cm/尾),以此开展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在宣判前,4名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缴纳了全部生态修复费用。综合考量案件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4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认可判决结果。
庭审结束后,雷波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了“索玛花开·司法守护金沙江碧水”生态司法系列活动。活动内容丰富多样,除巡回审判外,还包括环境保护法治宣传以及大规模的增殖放流活动。其中,增殖放流活动尤为引人注目,当日投放的短须裂腹鱼苗,共涉及13案17人,投放总价值超12万元。通过一系列活动,不仅彰显了雷波县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坚定决心,也向当地群众普及了环保法律知识,积极营造了全社会共同保护金沙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