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需要什么资料
一、民政局离婚需要什么资料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通常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双方的身份证,用于证明个人身份信息及合法身份;户口本,能显示双方的户籍信息及婚姻状况等。
双方的结婚证。这是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关键凭证,若结婚证遗失或损坏,可能需要先补办或开具相关婚姻证明。
离婚协议书。需由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明确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具体、清晰的约定,协议书一般需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民政局留存一份。
此外,还可能需要准备近期免冠单人照片,用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相关证件制作。不同地区的民政局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要求差异,建议提前向当地民政局咨询确认,以确保顺利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二、民政局离婚需要冷静期吗
民政局离婚需要冷静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三十日即为离婚冷静期。
在具体程序上,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后进入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旨在避免夫妻双方冲动离婚,给予双方一定时间冷静思考,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三、民政局离婚手续怎么办理流程
办理民政局离婚手续,需遵循以下流程: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存联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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