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的表现有哪些
一、立功的表现有哪些
立功其实就是有几种表现方式:首先是能成功地阻止别人做重大犯罪行为;其次是向外面举报监狱里头或者外头的重大犯罪行为,只要提供的证据被验证为真实的话;再者如果你能搞出些新发明或者重大技术创新也是可以算作立功的;还有就是在日常生活中,比如救人这种事情也算是立功;当然了,如果你在抵抗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上表现得特别出色,那也是可以算作立功的;最后如果你对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那也是可以算作立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立功的标准
立功,乃犯罪分子揭露他人之犯罪行径,查证真实无误者,或为警方提供关键线索以促使其他案件顺利侦破者皆可称之为立功。
首先,犯罪分子须积极揭露他人之罪行,且经调查证实其揭露行为真实可信。
当犯罪分子被依法拘禁或归案之后,他们不但要坦白自身所犯之罪行,更应主动揭露他人之犯罪行为,包括揭示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事实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径。
其次,犯罪分子需能向警方提供具体有用的线索,从而有助于公安机构成功侦破其他案件。
依据我国法律制度的深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况同样视为立功表现:第一,犯罪分子能够有效制止他人的犯罪行为;第二,犯罪分子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在内;第三,犯罪分子在其他方面展现出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突出贡献。
三、立功从轻还是减轻处罚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规范之中,立功所涵盖的范畴主要是指那些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人,在犯下罪行之后,能够主动采取积极的行动,例如协助司法机关顺利侦破案件、全面揭示并揭示其他人员的犯罪行为等途径,为司法机构提供了具有实际意义和价值的援助支持。
这种行为,如果能够得到司法裁判机构的认可与确认,就有可能成为从轻或减轻其所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中,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罚的范围之内,选择相对较为轻微的刑罚予以执行;而减轻处罚则是指在法定刑罚之下,对罪犯进行更为宽大的量刑判决。
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立功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及其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贡献度等多方面因素,都会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与考量,以决定是否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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