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无效合同的有哪几种
一、属于无效合同的有哪几种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其签订的合同自始无效。
第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这类合同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如果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合同无效的除外。
第四,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合同内容不能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否则无效。
第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这类合同是双方恶意勾结,损害第三方等利益,因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合同无效质保金条款有效吗
合同无效后,质保金条款的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般而言,如果质保金条款是独立存在,不依赖于合同主给付义务等核心条款,且具有独立的结算和清理性质,那么即便合同整体无效,该质保金条款仍可能有效。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以及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然而,如果质保金条款与合同主合同条款紧密相连,其效力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之上,合同无效可能导致质保金条款一并无效。例如,质保金条款约定以合同约定的履行进度作为支付依据,当合同无效时,履行进度失去合法性基础,该质保金条款也难以单独有效。
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合同整体架构、质保金条款具体内容、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来判定质保金条款在合同无效情形下的效力。
三、合同无效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管辖条款一般是有效的。
从法律原理来讲,管辖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它与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等实体性条款不同,其目的在于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保障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即便合同整体因各种原因被认定无效,如存在欺诈、胁迫、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并不当然导致管辖条款也无效。
许多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都支持这一观点。只要管辖条款本身不存在无效的法定事由,比如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违反专属管辖或级别管辖规定等,就应当认定其有效。这是为了避免因合同无效而使得纠纷解决陷入管辖不明的混乱状态,保障当事人能够依据事先约定的管辖规则,顺利进入相应的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维护司法秩序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稳定性。因此,通常合同无效时,有效的管辖条款仍可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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