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质证提供证据可以吗
一、开庭质证提供证据可以吗
开庭质证阶段可以提供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当事人有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向法庭提交证据以支持自身主张。
在开庭质证时提交证据,需确保该证据符合一定要求。首先,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实质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其次,具备合法性,其来源、形式等需符合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通常不被采纳。最后,要具有真实性,是真实存在而非伪造、变造的。
不过,若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可能会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如果是因客观原因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法院一般会采纳该证据;若没有正当理由,法院可能不予采纳,但如果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仍会采纳,不过会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总之,开庭质证时可以提供证据,但要遵循相应规则。
二、开庭要交换证据吗多久
开庭是否交换证据以及交换证据的时间,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或法院依职权指定,会确定证据交换的时间。证据交换通常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进行。一般来说,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期限不少于3日;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认可的,时间可自行约定。
刑事诉讼方面,庭前证据展示程序也存在证据交换环节,但目前并无像民事诉讼那样明确统一的时间规定,多由法院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审理进度等安排。
行政诉讼中,证据交换情况与民事诉讼类似,在法院组织下,在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具体时间由法院依案件情况决定。
总之,证据交换旨在保障双方对证据知悉、准备应对,时间设定为便利庭审顺利推进、查明事实真相,具体时间因案件性质、法院安排等因素存在差异。
三、开庭现场可以补充证据吗
开庭现场能否补充证据,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出现新的证据,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开庭时提出。法庭会对该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若认定为新证据,则会组织质证并予以考虑。
刑事诉讼中,原则上要求控辩双方在庭前按照规定提交证据。但在庭审过程中,若出现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新证据,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允许补充证据。不过,需经过法定程序对新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行政诉讼方面,原告或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总之,开庭现场补充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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