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人是指什么
一、保险合同中的人是指什么
保险合同中的人主要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方面,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则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关系人主要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辅助人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二、保险合同可以随意中止吗
保险合同不可以随意中止。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双方都需依约履行。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中止通常是因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费导致。在人身保险中,若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效力才会中止。但这也并非保险人随意中止,而是按合同预先约定。
随意中止保险合同会损害投保人利益。投保人按合同缴纳保费,期望在保险期间获得保障,保险人随意中止会使投保人失去相应保障。同时,也会让保险人面临违约风险。一旦随意中止合同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投保人损失。
另外,随意中止保险合同不利于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破坏市场秩序和信用环境。所以,保险合同不能随意中止,需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保险合同类型分为哪几类
保险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这是按保险标的划分。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如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像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2.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依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划分。定值保险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金额,常见于货物运输保险。不定值保险合同是在合同中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只载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再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和保险金额的关系进行赔偿,多数财产保险采用此类合同。
3. 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合同的性质划分。补偿性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后,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财产保险合同多属此类。给付性保险合同则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不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人身保险合同大多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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