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谁承担举证责任
一、保险合同谁承担举证责任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一定规则。
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赔偿或给付,需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发生保险事故;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所遭受的损失数额等。比如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赔偿车辆损失,就要证明车辆保险合同有效、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以及车辆的实际损失金额。
保险人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需对其拒赔理由承担举证责任。例如,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就要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以及该未如实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法律可能会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比如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赔,在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保险人需承担证明被保险人自杀的举证责任。
二、保险合同单位不给怎么办
单位不给保险合同,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尝试与单位沟通协商,明确要求单位提供保险合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险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一份,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若沟通后单位仍拒绝提供,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要求单位限期改正,提供保险合同。
也可以通过工会组织来解决。工会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能与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促使单位履行义务。
还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能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单位不给保险合同是违法行为,劳动者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同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客体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样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则无效。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比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各种财产本身或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但保险合同保障的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遭受的是保险利益的损失,保险人则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险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是保险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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