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和固定合同区别

2025-12-29 11:02:47 法律知识 0
  无固定和固定合同区别?无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多方面有区别。合同期限上,前者无确定终止时间,后者有。稳定性方面,前者保障更高。解除条件上,后者期满终止大多需付补偿,前者解除复杂。签订时,后者协商一致即可,前者需满足法定情形。具体详细内容和民生与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无固定和固定合同区别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1.**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合同期满则劳动关系正常终止。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除非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劳动关系持续存在。

   2.**稳定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协商是否续签,存在不确定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了更稳定的职业保障,减少了因合同到期失业的风险。

   3.**解除条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更为复杂,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违法解除需承担更高的法律责任。

   4.**签订条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满足一定法定情形,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等。

   二、第3次签合同就是无固定期的吗

   通常情况下,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满足一定条件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劳动者不存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指的是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过错行为;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则是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也就是说,若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存在上述法定过错或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非其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第三次签合同是不是只能签无固定

   第三次签合同并非一定只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具体分以下情况:其一,若前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续订劳动合同时,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二,若存在以下情况,第三次合同也可以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比如双方首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签合同不能认定为连续订立;或者劳动者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后,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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