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别人隐私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一、利用别人隐私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利用别人隐私进行敲诈勒索,其立案标准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索要财物,若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较大,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追诉。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此外,若存在多次敲诈勒索情形,即便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应立案。多次敲诈勒索指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
对于利用他人隐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情节较轻未达立案标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达到立案标准的,依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如何掌握敲诈勒索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掌握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认定会累计计算。但如果存在未达到定罪标准的单次敲诈勒索行为,需结合全案情况判断是否应纳入累计范围。同时,认定数额还需考虑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的财物价值,若存在未遂情况,未遂部分也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了解相关司法解释和本地区具体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规则,能较好掌握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
三、简述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有明显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主体方面,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特殊主体,需具备特定公职身份。而敲诈勒索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
客观行为方面,索贿型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明示或暗示方法向请托人索要财物。请托人基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影响,往往为谋取利益而被迫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则表现为以威胁、要挟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出财物。这种威胁、要挟与职务无关,可基于各种事由,如揭发隐私、损害名誉等。
主观故意方面,索贿型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财物,本质是权钱交易。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是通过威胁、要挟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存在权钱交易的故意。
侵害客体方面,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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