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是否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一、善意第三人是否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善意第三人在一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可能承担停止侵权等其他责任。
依据商标法,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一定保护,因为其主观上无侵权故意,若强制其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然而,即便属于善意第三人,一旦知晓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就有义务停止销售行为。若继续销售,将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等。
判断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关键在于是否“不知道”商品侵权,且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实践中,需提供购货合同、发票等证据来证明商品来源合法。
总之,善意第三人虽可能免除赔偿责任,但停止侵权等其他法律义务不能免除。
二、驰名商标的特性和特殊价值我们应给予哪些样的保护
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商业价值大、市场竞争力强等特性,其代表着良好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和商业信誉,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基于这些特性和特殊价值,应给予多方面保护。
一是跨类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也可能获得保护,防止他人攀附其商誉。例如,在非酒类商品上也不能使用与驰名酒类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
二是禁止作为商号使用。他人不得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避免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三是加强行政保护。商标管理部门对驰名商标加大保护力度,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严格审查,防止他人恶意注册与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
四是刑事保护。对于恶意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遏制侵权行为。
五是国际保护。通过国际条约和协定,使驰名商标在其他国家也能得到相应保护,拓展保护范围,维护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侵权的证据保全公证是怎样的
商标侵权的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涉及商标侵权的证据,依法进行固定和保存的活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需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书,说明申请目的、对象、理由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商标权属证明、初步侵权证据等。
公证机构受理后,会安排公证人员开展保全工作。对于侵权商品,公证人员可到现场进行查看、清点、拍照、录像,对商品特征、数量、存放位置等详细记录。若涉及网页侵权,公证人员会对侵权网页进行截屏、保存网页源文件等操作。整个过程中,公证人员会制作工作记录,记录保全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完成证据保全后,公证机构会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在后续商标侵权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可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通过证据保全公证,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为商标权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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