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合同是否算是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效的合同是否算是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合同属于完全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之一。
在民法领域中,我们将这种类型的民事行为定义为:已经依法成立,但却严重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和要素,因此从初始阶段便自然而然、无可争议、毫无疑问以及永恒不变地呈现出失效的情况,无法依照行为人设定、变更或者终结民事法律关系的明确意图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和效力。
二、无效的合同是否可以被追认
无效的合同不能被追认。具体分析如下:
合同的效力状态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无效合同是自始、当然、绝对无效,其无效性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改变。
一方面,无效合同通常是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等。例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等,这些合同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原则,即使当事人事后试图追认,也无法改变其违法的本质,不能使其变为有效合同。
另一方面,与效力待定合同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是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需要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而无效合同不存在这种效力待确定的状态,它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存在追认使其有效的可能。
总之,无效合同基于其违法性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不能通过追认而变为有效合同。
三、无效的合同是不是有诉讼时效限制
大家知道吗?无效的合同是不受诉讼时限限制的呢!但是,诉讼时限只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会出现哦,而且适用范围也只局限于请求权。
那什么叫“请求权”呢?简单说就是你要想得到某个利益,就必须让别人做啥子事咯。
可是,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而言,无论是你自己去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还是司法机构主动裁决为无效,都无法满足“请求权”这个基本条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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