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定罪标准是什么
一、侵犯著作权定罪标准是什么
1.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更重刑罚。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怎样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呢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多种。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例如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印刷其书籍售卖。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也属于侵权。像未经授权出版某知名作家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书籍版本。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同样侵权。比如未经歌手同意,传播其演唱会的录制视频。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损害著作权人声誉的行为也在侵权之列。比如恶搞经典文学作品。
剽窃他人作品,将他人创作成果据为己有的,也是侵犯著作权行为。总之,未经合法授权,以不当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即可能构成侵权。
三、新闻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新闻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1. 新闻作品具有独创性。记者通过采访、调查、编辑等智力活动,对素材进行选择、整理、编排,形成具有独特表达的新闻内容,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
2. 其构成作品形式多样。如文字报道、图片新闻、新闻评论等,都凝聚了作者的创作成果。
3. 受著作权法保护能激励新闻创作。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权益,促使其创作出更多优质新闻作品,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
4. 但也有一定限制。如合理使用,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可不经许可,不向作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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