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起诉离婚,一定要分居两年才行吗
一、我想起诉离婚,一定要分居两年才行吗
起诉离婚并非一定要分居两年。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会先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分居两年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具体是指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但这不是起诉离婚的必要条件。
除分居两年外,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也会准予离婚。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若有离婚诉求,即便未分居两年,也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准予离婚。
二、外地领的结婚证可以在上海离婚吗
外地领的结婚证能否在上海离婚,需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
协议离婚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若夫妻双方户口都不在上海,无法在上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不过,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可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方面,如果被告在上海有经常居住地,原告可以在上海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原告需提供被告在上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如居住证、居委会证明等,法院才会受理该离婚案件。
三、父母离婚判给母亲有义务赡养父亲吗
父母离婚后子女判给母亲,仍有义务赡养父亲。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基于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产生,并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而改变。
也就是说,虽然在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判给了母亲,子女主要与母亲共同生活,但这并不影响其对父亲赡养义务的履行。当父亲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子女应当履行对父亲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父亲的特殊需要。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亲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子女对父母双方都负有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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