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离婚财产分割,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即夫妻双方在工作中获得的收入。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企业的盈利,或者投资股票、基金等获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像夫妻一方或双方因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需要注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会先依照夫妻双方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探视权辩证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离婚探视权辩证书是在涉及探视权纠纷案件中,用于阐明己方观点和主张的法律文书,其内容通常涵盖以下方面:
-首部:要注明标题“离婚探视权辩证书”,写明答辩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以及答辩缘由,即因何案件进行答辩。
-正文:先针对原告在诉状中关于探视权的诉求及理由进行回应,表明是否认可对方主张,不认可的要阐述反驳依据。接着说明自身对探视权的观点和请求,例如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方案,并给出合理理由。同时,可列举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尾部:总结自己的观点,再次强调合理的探视权诉求。写明呈送的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并注明提交日期。
撰写时需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围绕探视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阐述,以争取法院支持自己的诉求。
三、离婚是否必须到登记地才可以办理
离婚并非必须到登记地办理,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
协议离婚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不局限于结婚登记地。例如,夫妻双方在A地登记结婚,但一方常住户口在B地,那么可以到B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诉讼离婚则不受结婚登记地的限制。一般情况下,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夫妻双方在C地登记结婚,但被告长期居住在D地,原告可以向D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综上所述,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不一定非要到结婚登记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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