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经济补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离婚时经济补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时经济补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经济补偿金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获得的补偿,具有人身专属性。
从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经济补偿金虽不同于人身损害赔偿,但性质上同样是对一方在婚姻中特定付出、损失或困难的补偿,是给予特定一方的经济救济。
从其设立目的来说,是为了照顾在婚姻中处于弱势、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因离婚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方,以保障其离婚后的生活。如果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违背了该制度的初衷,无法实现对特定方的救济。所以,离婚时经济补偿金应属于获得补偿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如果两个人离婚了,应该怎样分配财产
离婚时财产分配需遵循一定法律原则。
若夫妻双方能就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可签订离婚协议,按照协议进行财产分配,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一般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一方在婚姻中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可能会适当多分财产。
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仍归该方所有,不参与分割。
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后还可以追究过错方的责任吗
离婚后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追究过错方责任。依据法律规定,若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若双方协议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可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是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若其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在二审期间提出,若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可在离婚后另行起诉。
不过,需注意的是,若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才提出,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所以,离婚后追究过错方责任要在规定时间内,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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