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刑法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
一、简述我国刑法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
我国刑法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绕关走私,即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这种行为直接避开了海关监管,严重破坏了海关管理秩序。
第二,通关走私,指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但采取伪报、瞒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督、检查,偷运、偷带或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例如虚报货物数量、价格等,以少缴应缴税款。
第三,后续走私,即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第四,间接走私,指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走私制毒物品罪的量刑与走私制毒物品的数量相关。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包括:达到“数量较大”标准;二年内曾因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又走私制毒物品等情形。
若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此外,行为人走私制毒物品,在实施行为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作为升格法定刑情节,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
三、什么是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生产、运输、经营、使用等实行严格管制,走私制毒物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这一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这些制毒物品在毒品制造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其非法进出境会为毒品制造提供便利。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只要实施了走私制毒物品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制毒物品而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制毒物品而携带进出境,不构成此罪。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才会被认定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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