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2026-01-09 00:23:49 法律知识 0
  离婚财产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离婚财产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些规定保护无过错方权益,惩罚过错方,维护婚姻公平正义。接下来民生与法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离婚财产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离婚财产损害赔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是与他人同居。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纯洁性,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和物质损害,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捆绑、残害等对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使无过错方身心受损,应给予赔偿。

   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长期的折磨、摧残,遗弃是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这两种行为侵害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

   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的行为,无过错方据此可主张财产损害赔偿。

   这些依据旨在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过错方的不当行为进行惩罚,维护婚姻关系的公平与正义。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法院管辖权怎样确定

   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法院管辖权确定,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特殊情形下,管辖规定会有所不同。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财产分割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私下手写离婚协议有效期是多久

   双方私下手写的离婚协议,其效力分情况来看。

   在未办理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成立但未生效,不存在所谓“有效期”的限制。它本质上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所附条件就是办理离婚登记。在此阶段,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使协议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若夫妻双方依据手写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该协议则长期有效。它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例如,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条款,双方都应遵守。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

   不过,如果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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