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口子离婚财产的分配方式是什么
一、两口子离婚财产的分配方式是什么
两口子离婚时财产分配方式分两种情况。
若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分配由双方协商确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受法律保护。
若通过诉讼离婚,财产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1.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共同财产,但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2.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考虑到女方在生活中可能面临的困难以及子女成长需求,在财产分割时会适当倾斜。
4.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照顾。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上也会得到照顾。
5.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不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对生产资料或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图书资料等,分给需要的一方。
二、夫妻异地离婚的孩子探视权该如何行使
夫妻异地离婚时,孩子探视权的行使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确保既保障不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利,又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生活稳定。
双方可先通过协商确定探视方式和时间。例如,可约定在寒暑假或其他较长假期,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将孩子接走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也可通过视频通话等方式进行线上探视。这种方式灵活且能适应异地情况,能让不直接抚养方保持与孩子的情感交流。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生活学习情况、双方距离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探视方案。比如,对于年龄较小、生活环境相对固定的孩子,可能会判决以短期探视或线上探视为主;对于年龄稍大、适应能力较强的孩子,可考虑较长时间的探视。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要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若一方在行使探视权过程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中止其探视权。待不利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探视。
三、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旨在避免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一个理性思考和缓冲的时间,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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