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2026-01-09 11:21:58 法律知识 0
  两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两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主要依据有三:一是提供感情破裂新证据,像重婚、家暴等;二是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三是庭审表现及态度,一方坚决离,另一方无感情好的有力证据。法院综合判断。接下来民生与法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两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两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主要基于以下依据:

   -感情破裂证据: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二次起诉时,若能提供新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判离可能性增加。比如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首次判决后的情况: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关系修复的合理考量,若分居一年仍无和好可能,说明感情已难以挽回。

   -庭审表现及态度:在第二次诉讼过程中,双方的庭审表现和态度也是法院考量因素。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态度诚恳,而另一方虽不同意但无法提供双方感情尚可的有力证据,法院会倾向于判决离婚。

   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准予离婚,重点在于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二、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离婚后财产分割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涉及不动产的财产分割,若不动产在我国境内,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多久算离婚

   夫妻双方分居多久都不算自动离婚。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法定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则是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法院调解无效,法院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进而判决准予离婚。但需注意,“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须满足一定条件:一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非因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二是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三是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四是“夫妻分居满两年”须有证据证明。

   所以,分居时间并非离婚的决定性因素,要结束婚姻关系,需通过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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