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孩子的探视权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后对孩子的探视权规定是什么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例如,探望方存在吸毒、暴力倾向等可能危及孩子安全或心理健康的情况,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权。待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恢复其探望权。
同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无故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若一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道,离婚也要还吗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离婚时是否要还需分情况判断。
若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即便另一方不知情,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另一方需共同偿还。比如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子女教育、购买家庭住房等,这些都属于为了家庭共同利益的支出,双方都受益,所以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若借款仅为一方个人使用,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借款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例如一方借款用于个人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或者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
三、房产夫妻加名离婚分割怎样规定的
房产夫妻加名后离婚分割的规定如下:
若该房产加名前为一方个人财产,加名行为通常视为赠与,房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先协商分割,若能达成一致协议,按协议处理。若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判决。一般不会简单地平均分割,可能会适当照顾出资较多一方或无过错方。
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婚后购买,即便只登记一人名字,本身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加名只是明确产权共有的形式。离婚分割时,同样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能会考虑到房产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等因素。
若房产存在贷款未还清的情况,在分割时,获得房产的一方需承担剩余贷款,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已偿还贷款及增值部分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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