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一般而言,其效力规定如下:
首先,有效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需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协议双方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协议自成立时生效。
其次,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才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仅签订协议,未办理离婚登记,一方反悔,该协议不生效。此时财产分割不能依据该协议,而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再者,若一方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可撤销情形,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此外,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夫妻双方有拘束力,但通常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可要求双方共同偿还。
二、请问对离婚协议不满的是否能起诉
对离婚协议不满可以起诉,但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法院是否支持诉求。
若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尚未生效,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审理判决,离婚协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若已办理离婚登记,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起诉的,需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法院审理时,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会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比如一方以威胁生命安全等方式迫使另一方在财产分割上作出重大让步,受胁迫方起诉后,法院查实会支持重新分割。
就子女抚养问题反悔起诉的,若有证据证明抚养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如虐待子女、经济状况恶化无法保障子女生活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变更抚养权。
三、民法典重新确定离婚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民法典重新确定了诉讼离婚的标准。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
这些规定既延续了此前法律对离婚标准的核心精神,也结合实际情况增加了新内容,如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应准予等,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提供了更明确、具体的裁判依据,有助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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