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申请设立登记。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3.登记机关审查。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需承担以下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出资不实的责任:若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起人责任的规定旨在保障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谨慎履行义务,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权)转让方式具体是
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转让方式有特定规定。
转让记名股票,股东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转让时,由股东以背书方式,即在股票背面记载受让人姓名或名称、转让日期等事项并签章;也可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转让后,公司要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但股东大会召开前特定期间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特定期间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若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例如,甲是某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东,想把股票转让给乙,甲可在证券交易场所通过背书方式转让股票,公司随后把乙的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不过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基准日前特定时间,若进行转让,公司可能暂不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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