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求退出公司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一、股东要求退出公司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股东要求退出公司,在法律上主要有以下法定条件:
第一,股权转让。这是常见的退出方式,股东既可以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也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一定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公司回购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第三,公司解散。当公司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况,公司进入清算程序,股东也可实现退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具体有什么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纠纷:实际出资人向公司实际出资,但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当双方就股东权益归属、投资收益分配等产生分歧时,容易引发纠纷。比如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而名义股东可能以登记为由拒绝。
2.股权转让中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若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是否完成股权交付等存在争议,会导致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例如转让未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可能影响受让方股东资格的取得。
3.公司增资扩股引发的纠纷:公司增资时,新股东的加入若未按照法定程序操作,或者对新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可能会引发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关于股东资格的纠纷。
4.股东资格继承纠纷: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时,若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有限制性规定,或者其他股东对继承人的股东资格存在异议,就会产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三、股东代表诉讼是不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
股东代表诉讼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依据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公司的权益受损,而公司的相关机构却不追究侵权人的责任,符合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例如,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私自借贷给他人,导致公司资金无法收回,利益受损。此时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未对该高管提起诉讼,股东就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所以,股东代表诉讼必须以公司利益遭受损害为基本前提,旨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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