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中,符合特定情形时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当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其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致使公司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同时要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为主体诉讼吗
股东代表诉讼不以公司为主体进行诉讼。在股东代表诉讼里,股东是原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公司在这类诉讼中处于一种特殊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而是作为诉讼参加人参与。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是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却怠于通过自身名义追究侵害人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虽然诉讼的最终利益归属于公司,但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实体上,股东是提起和推动诉讼的主体。若以公司为主体诉讼,那就成了普通的公司诉讼,而非股东代表诉讼。所以,股东代表诉讼与以公司为主体的普通诉讼有明显区别,其目的是在公司不作为时,赋予股东为公司维权的途径。
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的出资方式多样。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以货币出资是最直接的方式,股东将货币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即可完成出资。
实物出资指股东以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作价投入公司,这些实物需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知识产权出资,像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同样要经过评估确定价值,然后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需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同样要评估作价并办理变更登记。
但并非所有非货币财产都能用于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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