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法人无力偿还债务股东怎么办
一、公司破产法人无力偿还债务股东怎么办
公司破产且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股东需按不同情况处理。
若股东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一般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债务相分离,公司破产不会导致股东个人财产被用于偿债。
若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股东承诺出资100万,实际只出资50万,那么在公司破产时,该股东要在未出资的50万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股东应先确认自身出资情况,若存在未足额出资情况需及时补足,同时避免出现滥用权利的行为。
二、股东没有实缴出资可以直接执行追加吗
股东没有实缴出资,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直接执行追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随意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并追加为被执行人。
但存在两种特殊情形。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这种情况下,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也可申请追加该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申请追加时,债权人需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会进行审查,若符合法定条件,将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所以,股东未实缴出资并非一定能直接追加,需结合具体情况,看是否满足法定的追加条件。
三、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
股东转让股权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分两种情况。
一是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因为这种转让不会改变公司的人合性基础,《公司法》对此并未设限。
二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规定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通常无此限制。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公司,股份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自由转让,但法律对特定主体或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有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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