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怎么处理
一、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怎么处理
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补足应缴出资与其已缴出资的差额。
第二,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和金额,需依照股东间的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来确定。
第三,公司可对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可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合理限制。
第四,经催告后可解除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第五,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公司强制执行期间可以变更股东吗
公司在强制执行期间可以变更股东。
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强制执行期间变更股东。公司股东变更属于商事自治范畴,在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进行正常的股东变更登记。
然而,需考虑执行目的和债权人权益。若公司为逃避债务,通过恶意变更股东转移资产,这种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该股东变更行为的请求。法院经审查,若认定属于恶意转移资产逃避执行,可能会撤销相关变更登记。
此外,即使股东发生变更,公司的债务主体不变,原股东若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等法定情形,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新股东知晓存在未履行出资等情况而受让股权的,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公司在强制执行期间变更股东虽可行,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会面临法律风险。
三、股东出资未到期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股东出资未到期一般情况下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出资期限未届至时,股东享有期限利益,这是法定权利,通常不应随意剥夺。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或者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这种情况下可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因为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破产,使得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不能再凭借未到期的出资期限对抗债权人。而公司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属于股东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也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债权人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等法定途径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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