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什么情况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中,出现以下常见情况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依据相关法律,若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损害公司权益,债权人可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一人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公司注销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据,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会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公司股东被追加执行偿还债务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股东被追加执行偿还债务,需满足特定条件:
1.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股东未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法院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3.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能被追加执行。
4.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在公司注销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使其承担相应责任。
三、民法典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债务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债务处理方式如下:
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若股东个人产生债务,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债权人只能向股东个人主张权利,不能要求公司承担股东的个人债务。
但在特殊情形下,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公司的资金随意被股东挪用等。
此外,当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时,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发生债务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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