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性的家暴是否可以认定为虐待
一、经常性的家暴是否可以认定为虐待
经常性的家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虐待。
家暴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则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
从行为特征看,二者存在重合之处。如果家暴行为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给受害者的身体或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就可能符合虐待的构成要件。比如,一方长期频繁对另一方进行殴打,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留下残疾;或者长期以言语辱骂、精神控制等方式,使对方出现抑郁、焦虑等精神疾病,这些都可能被认定为虐待。
不过,判断家暴是否构成虐待,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证据。司法实践中,要综合考虑行为的频率、手段、后果等因素。如果有经常性家暴情况,受害者应及时收集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视听资料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尚未结婚同居在一起算不算家暴,该如何处理
尚未结婚同居在一起,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行为也可能构成家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该法规定执行。所以,未婚同居期间的暴力行为,同样受法律约束。
若遭遇此类家暴,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及时报警。警方出警后会制止暴力行为,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还会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笔录等,这些材料在后续处理中是重要证据。
第二,及时就医并保留证据。去正规医院就诊,告知医生受伤原因,要求医生详细记录伤情,保留好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同时,对受伤部位拍照或录像,记录受伤情况。
第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可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根据情况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
第四,寻求其他帮助。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这些单位会提供调解、心理辅导等帮助。
三、遭受家暴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吗
遭受家暴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婚姻关系中,若一方遭受另一方的家暴,受害者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同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涵盖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针对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受害者因家暴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补偿。
即便不提起离婚诉讼,受害者也能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为由,单独向法院起诉请求家暴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起诉时,受害者需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像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以此证明家暴事实的存在。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加害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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