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侵犯肖像权吗
一、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侵犯肖像权吗
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不侵犯肖像权。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法定职责,追捕逃犯是其重要工作内容。在追捕逃犯的过程中,制作逃犯的肖像是为了履行这一法定职责,目的是将逃犯绳之以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属于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种使用方式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若不允许公安机关制作逃犯肖像用于追捕,可能会导致逃犯逍遥法外,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构成对逃犯肖像权的侵犯。
二、《民法典》规定如何才算是侵犯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第一,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例如,故意对他人肖像进行涂鸦、恶搞,或者通过PS技术将他人形象用于低俗、违法场景。
第二,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里的制作可以是拍摄照片、录制视频等;使用包括商业用途和非商业用途,商业用途如未经同意将他人肖像用于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非商业用途如在社交平台公开他人私密肖像。
第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比如摄影师未经模特同意,将模特照片拿去参加展览。
需注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等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三、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吗
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通常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往往包含丑化、污损他人肖像等行为,这明显违反了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规定。
此外,此类行为除侵犯肖像权外,还可能同时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名誉权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可能会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被侵权人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人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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