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可以代位继承
一、哪种情况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特殊情况。满足以下情形可代位继承:
1. 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是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若被代位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不发生代位继承。
2. 被代位继承人需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子女,涵盖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范围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4. 被代位继承人须具有继承权。若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在符合上述条件时,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哪个部门办理遗产继承
办理遗产继承的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若选择公证继承,需前往当地公证处办理。继承人要准备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公证处会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确认继承人身份和继承份额等情况,出具公证书。
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遗产继承纠纷,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理,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或调解,确定遗产的分配方式和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若无需公证或诉讼,直接到相关财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等手续。例如,办理房产继承过户要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完成产权变更;办理银行存款继承,可到存款所在银行,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领取存款。
三、哪些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财产和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类:
1. 与被继承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这些权利依附于人身存在,随被继承人死亡而消灭,不能继承。
2. 他人的财产,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若财产为共有状态,需先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剩余部分不能作为遗产。比如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应先将另一方的份额分出,剩下的才是遗产。
3. 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这些权利由特定人依一定程序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作为遗产。
4. 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不能由继承人直接继承,但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继续承包。以招标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5.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这些是国家或集体发给死者家属的费用,目的是优抚救济死者家属,并非死者个人财产,不能继承。
6.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若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不属于遗产;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作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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