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权怎么确认
一、离婚抚养权怎么确认
离婚时抚养权的确认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存在患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法定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抚养权问题。
二、离婚抚养权怎么调整
调整离婚抚养权通常有两种方式,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
协议变更相对简便,父母双方可就抚养权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为增强协议的效力,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这种方式能和平解决问题,避免对孩子造成过大影响。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诉讼方式变更抚养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证明存在法定的变更情形,法院才会支持变更请求。法定情形包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应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首要原则。在变更抚养权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和实际需求。
三、离婚抚养权怎样分配
离婚时抚养权分配需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具体如下:
1. 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可随父亲生活。
2.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3.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 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法院会准许。
此外,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等情况,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总之,抚养权分配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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