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失权制度与股东除名制度的区别
一、股东失权制度与股东除名制度的区别
股东失权制度与股东除名制度存在多方面区别:
1.适用情形:股东失权制度主要适用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而股东除名制度适用情形更为宽泛,除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外,还可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对股东进行除名。
2.法律性质:股东失权制度是法定的,其依据公司法规定,当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达到一定程度,自动丧失相应股权。股东除名制度兼具法定和章定性质,既在法定情形下适用,也允许公司章程自行约定除名事由。
3.程序要求:股东失权制度下,公司通常需书面通知股东缴纳出资,若股东在合理期限仍未缴纳,其股权失权。股东除名制度则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经法定多数表决权通过除名决议。
4.法律后果:股东失权制度中,失权股东丧失的是未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公司可将该部分股权另行处置。股东除名制度中,被除名股东丧失其全部股东资格,需办理股权转让或减资等手续。
二、公司股东转让后有债务跟前股东有关系吗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债务是否与前股东有关,需分情况判断:
1.若债务是转让前公司已存在的,且前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即便转让股权,前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前股东应出资100万,实际仅出资50万,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时,前股东要在50万差额范围内担责。
2.若前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不存在瑕疵,通常对公司后续债务不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
3.若股权转让协议中有特别约定,前股东对特定债务承担责任,那么需按协议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前股东是否担责,关键看其出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协议约定。若债权人认为前股东应担责,需举证证明前股东存在法定担责情形。
三、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哪些责任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需分情况来看:
第一,通常情况下,若公司依法定程序注销,完成清算义务,股东无需对原公司债务担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若公司注销过程中存在瑕疵,比如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像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未依法进行公告等,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当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时,即便公司已注销,债权人仍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公司已注销,债权人也可追究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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