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异地认定工伤标准
一、重庆异地认定工伤标准
重庆异地认定工伤标准与全国规定基本一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 患职业病。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不过,职工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但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况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舟山工伤认定前工资怎么发
舟山工伤认定前工资发放,遵循停工留薪期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原工资福利待遇”指正常出勤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单位不得随意扣除或降低工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若单位未按规定发放工资,职工可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住院报工伤就不能报医保吗
一般情况下,住院报工伤后不能再报医保。
根据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若已通过工伤保险报销,再使用医保报销,就相当于同一笔费用重复享受两种保险待遇,这不符合规定。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形。如果工伤认定还未完成,而医疗费用需要先行支付,可暂时通过医保报销。后续工伤认定成功后,已由医保支付的费用需退回,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之后由用人单位偿还。
所以,通常住院报工伤不能报医保,但特殊情况可先通过医保垫付,最终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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