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无效
一、哪些情形下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无效
拆迁协议订立后,以下情形可确认无效:
1.主体不适格:拆迁协议的签订主体应具备相应权利和行为能力。若一方不具备拆迁资格或签订协议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协议无效。例如,非拆迁主体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或被拆迁人是精神病人且无人代签,协议可能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协议,可认定无效。如拆迁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威胁被拆迁人签订协议。
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例如,拆迁补偿低于法定标准,或拆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拆迁方与被拆迁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协议无效。比如,双方为获取更多补偿虚构拆迁面积。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签订拆迁协议为名,行非法占用土地等目的,协议无效。
若认为拆迁协议无效,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权益。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该怎样处理
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第一,协商解决。纠纷双方可自行沟通,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解决方案。这是最便捷、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有助于保持双方良好关系。
第二,申请行政裁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裁决。行政部门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作出裁决决定。
第三,提起民事诉讼。当行政裁决无法解决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依据合同条款、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房屋产权证明、补偿款支付凭证等。
第四,强制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决或判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益。
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公有住房拆迁中如何认定共同居住人呀
公有住房拆迁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需符合相关条件。根据规定,共同居住人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以下几种情况需具体分析:一是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但居住未满一年,也可视作共同居住人;二是在本市无常住户口,因居住困难等原因,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同样可认定;三是在按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属于共同居住人。
不过,以下人员一般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住房的;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获得货币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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