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哪些条款
一、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哪些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分以下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解除:
-提前通知: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过错: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解除:
-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二、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有哪几种
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过失性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况,公司可解除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无过失性辞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3.经济性裁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因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三、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都有什么
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分为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况。
过错性辞退时,企业无需提前通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适用于劳动者有以下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过错性辞退时,企业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适用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经济性裁员时,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支付经济补偿,适用于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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