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式两份吗
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式两份吗
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种一式两份的安排,对双方都有重要意义。对劳动者而言,持有劳动合同能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当与用人单位出现劳动纠纷时,它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规范用工管理的体现,避免在劳动争议中陷入被动。
若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应以一式两份的形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妥善保存。
二、签了劳动合同当时没给过后可以要吗
签了劳动合同当时没给,过后是可以要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且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意味着,劳动者有权持有一份自己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将其中一份及时交付给劳动者,劳动者在之后任何时间都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
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劳动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若因用人单位未交付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签合同后没拿到合同,劳动者过后索要不仅合理合法,也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必要手段。
三、单位一律不得解除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吗
单位并非一律不得解除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两条规定分别涉及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旨在保护三期女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在特殊时期能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但存在特殊情形,若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欺诈、胁迫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单位解除三期女工劳动合同需区分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若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女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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