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二款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二款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此条款是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益的重要保障。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时,劳动者无需经过漫长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一种督促程序,法院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审查用人单位是否确实存在拖欠或未足额支付报酬的事实。若事实成立,法院会依法发出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若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需要跟员工签劳动合同吗
个体工商户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个体工商户作为合法的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不仅是法律的强制要求,也对双方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未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引发的劳动纠纷。对员工来说,劳动合同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如在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出现问题时,可依据合同维权。
若个体工商户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可以盖合同章吗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不可以盖合同章。
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来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它具有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这一重要事实的作用,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而合同章通常用于签订各类合同,其用途主要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代表企业对合同条款的认可和承诺。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盖用人单位公章或人事章。公章是企业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报告使用公章,盖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人事章是专门用于人事相关事务的印章,在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等人事事项上具有权威性。
若使用合同章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可能会引发证明效力的争议,劳动者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入职新单位等环节可能会遇到阻碍,影响其合法权益。所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应使用公章或人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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