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属于哪一类合同
一、借款合同属于哪一类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属于典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分类上,它具有以下类别属性:
- 双务合同: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有提供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则有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双方都承担相应义务,故为双务合同。
- 有偿合同: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外,借款人需向贷款人支付利息,体现了有偿性。即使是自然人之间无偿借款,也不影响借款合同整体作为有偿合同的属性定位。
- 诺成合同: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属于诺成合同。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是一种特殊情况。
此外,借款合同根据主体不同,还可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二者在合同形式、利息约定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二、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
借款合同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二者性质不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这是因为金融机构的借款行为通常有较为规范的流程和手续,合同的成立主要基于双方的合意。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中,仅有双方的借款合意还不够,只有当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借款合同才成立。例如,甲与乙达成借款的口头约定,但甲并未实际将钱交给乙,此时借款合同未成立。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区分合同主体具体判断。
三、借款协议属于付款合同吗
借款协议不属于付款合同。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从定义和性质看,借款协议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质是转移货币所有权,形成的是借贷法律关系。付款合同通常是基于交易行为,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支付款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货款,是对交易价款的结算,核心是履行交易中的付款义务,形成的是交易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从权利义务方面分析,借款协议中,贷款人有提供借款的义务和到期收回本息的权利,借款人有到期还款付息的义务。付款合同里,付款方按约定条件和时间付款,收款方按约定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
从法律适用角度,借款协议主要受有关借贷的法律法规调整,付款合同适用的是各类交易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
所以,借款协议与付款合同是不同类型的合同,有着不同的法律特征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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