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什么情形应回避呢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什么情形应回避呢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在以下情形应回避:
第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若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当事人有这样的身份关系,可能在调解过程中因亲情等因素,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地处理争议,影响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比如该成员可能在经济利益、业务往来等方面与争议事项存在关联,这种利害关系可能导致其在调解时偏向某一方,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的其他特殊关系,只要这种关系存在影响公正调解的可能性,该成员就应当回避。
回避制度旨在保障劳动争议调解的公平、公正,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使调解结果能真实反映争议事实和法律规定。调解委员会成员在发现自己存在上述情形时,应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二、劳动仲裁生效后多久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即可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法定情形,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若未申请撤销或申请被驳回,另一方当事人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只要劳动仲裁裁决生效且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就能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可向劳动争议仲委会申请仲裁的情形是什么
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如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
2.劳动合同争议:包括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例如,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条款,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
3.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争议:像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4.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争议:如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工伤后不支付医疗费,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除上述常见情形外,符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也可申请仲裁。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上述劳动争议时,可在规定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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